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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专家委委员原机械工业部进出口办公室主任 郑国伟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实际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即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快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推进外贸代理制;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4年起由中央财政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机械产品出口退税率下降情况
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除少数产品外,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公布了调整退税率的海关税号和大类产品名称。现将与海关税号相对应的机械产品,分行业介绍如下:
石化通用机械行业:石油、天然气钻机维持17%退税率不变,其它产品(含全部通用机械和石油、天然气钻机零件)都由17%降到13%;
重型矿山机械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电动滑车及提升机,千斤顶,卷扬机,装船卸船机,各种升降机及输送机,架空索道,矿用电铲,矿用及凿井钻机,金属冶炼及铸造机械,金属轧机,辊压成型机。其他产品(含洗选、球磨、破碎设备,各种工业炉窑及其燃烧器)都由17%降到13%;
工程机械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起重机,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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