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紧固件(即螺栓、螺柱、螺钉、螺母、木螺钉、自攻螺钉、垫圈、销、铆钉、挡圈)的验收检查、标志与包装。
1.2 仲裁检查时,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验收程序。当需方要求采用其他验收程序时,应由供需双方协
议并在订单中注明。
1.3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3269—1984《紧固件--验收检查》。
第一篇 验收检查
2 基本规则
2.1 每个紧固件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全部规定,但这在大量生产中并不总是可能的。根据紧固件的
功能和应用,将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和不完全符合标准要求的紧固件截然分开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经济
的。
2.2 供方在生产过程中(包括成品入库验收检查)有权采用任何检查程序控制质量。但必须保证紧固件
成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3 需方认为必要或经济合理时,可根据供方的质量信誉和以往交验产品的质量保证情况,对提交验
收的产品免除检查,也可根据需方自定的抽样方案进行验收检查,但这种检查不应增大供方被拒收的风
险,即不应减小AQL值或降低接收概率。
2.4 紧固件验收检查项目仅限于相应标准中规定了特性指标的项目。需方应把验收检查重点放在产品
能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上,因此可以根据具体的使用要求采用较少的抽查项目。
2.5 当对提交验收的产品有争议时,需方必须给供方核实的机会。
2.6 已拒收的产品批,供方必须经过分类或修整,才能重新提交验收。如果进行修整有可能降低该批产
品的使用性能,则需经需方同意。
2.7 用于验收的量规、量具和检验仪器应符合有关规定。
可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量具进行测量的项目,当其中任一种量具测量合格时,即可判为合格。
2.8 对已接收的产品批,在检验或安装中发现的有缺陷的紧固件(不包括需方储运或使用不当等造成
的缺陷)供方应给予更换或补偿。
2.9 在紧固件的生产中,供方可向其他供货者购买配件、半成品或进行工艺协作,但成品的提供者应对
最终的产品质量完全负责。
2.10 需方对已经接收的紧固件如再进行任何表面处理或其他加工,则应对其最终的产品质量完全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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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1985-07-25发布 1987-01-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