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按批进行。同一性能等级、材料、炉号、螺纹规格、长度(当螺栓长度≤100 mm时、长度相差≤15 mm,螺栓长度>100 mm时、长度相差≤20 mm,可视为同一长度)、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表面处理工艺的螺栓为同批。同一性能等级、材料、炉号、螺纹规格、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表面处理工艺的螺母为同批。同一性能等级、材料、炉号、规格、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表面处理工艺的垫圈为同批。分别由同批螺栓、螺母、垫圈组成的连接副为同批连接副。
对保证扭矩系数供货的螺栓连接副最大批量为3 000套。
5.2 螺栓、螺母、垫圈的尺寸、外观、机械性能及表面缺陷的检验按GB 90规定。
5.5连接副扭矩系数的检验按批抽取8套,8套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平均值及标准偏差均应符合第3.3.1条规定。
5.4制造厂应以批为单位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内容如下:
a. 规格、数量;
b. 性能等级;
c. 材料、炉号、化学成分;
d. 试件拉力试验和冲击韧性试验数据;
e. 机械性能试验数据;
1. 连接副扭矩系数平均值、标准偏差、测试环境温度;
g. 出厂日期和批号。
5.5用户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在正常运输和保管条件下,应在产品出厂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向制造厂提出,并经双方按本标准之要求进行复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