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应按批进行。同一材料、炉号、螺纹规格、长度(当螺栓长度≤100 mm时,长度相差
≤15 mm,螺栓长度〉100 mm时,长度相差≤20 mm,可视为同一长度)、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及表面
处理工艺的螺栓为同批;同一材料、炉号、螺纹规格、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及表面处理工艺的螺母为同批;同一材料、炉号、规格、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及表面处理工艺的垫圈为同批。由同批螺栓、螺母及垫圈组成的连接副为同批连接副。
为保证连接副轴力,供货的最大批量为3 000套。
5.2 其他验收规则按GB 90的规定。
5.3 连接副轴力的检验,每批抽取8套。
5.4 制造者应提供每批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如下:
a. 材料、炉号、化学成份;
b. 规格、数量;
c. 机械性能试验数据;
d. 连接副紧固轴力的平均值、标准偏差及测试环境温度;
e. 出厂日期和批号。
6 用户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在正常运输和保管条件下,应在产品出厂日期的六个月内向制造者提出,
并经双方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复验裁决。
7 标志与包装
7.1 螺栓应在头部顶面用凸字制出性能等级(10.9 s)和制造者的标志(图1)。其中,“·”可以省略;
“S”表示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为制造者的标志。
7.2 单面倒角螺母应在顶面上制出性能等级(IOH)和制造者的标志;双面倒角螺母应在任一支承面上
用凹字制出性能等级和制造者的标志(图2)。其中“H”表示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为制造者
的标志。
7.3包装箱应牢固、防潮。箱内应按连接副的组合包装。不同批号的连接副不得混装。每箱重量不得
超过40 kg。包装箱内的分装方法由制造者确定。
7.4 包装箱外应有制造者、产品名称、标准编号、批号、规格、数量及毛重等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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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由全国紧固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及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上海标准件总公司和上海长城高强度螺栓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0 4775—1984《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8级和10级-B级》、ISO 7416-1984《钢结构用倒角并淬火的平垫圈》及日本JSS II 09-1981《结构连接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六角螺母、平垫圈连接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