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原章程是1999年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管理体系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将在国家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这为协会发展开辟了新空间,也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协会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积极探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整、规范、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提高协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以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地为企业和政府服务。因此,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对原有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本协会是由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齿轮传动等5个行业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及与本行业密切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中的“齿轮传动”修改为“齿轮”和“传动联结件”2个行业;删去原“跨所有制”几个字;删去原“鉴于行业特点,便于开展工作,本协会下设: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齿轮传动等5个专业分会”的内容;在最后增加“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内容。 (2)删去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表述中的“为会员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以加速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的技术进步”简化为“为会员和政府服务”。 (3)将原第四条“本协会是社团法人,是政府对机械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接受国家机械工业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现“协会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管理监督,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代管”。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原第二章第六条对协会业务范围的表述由原十九款修改为现十四款,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1)原第一款“对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中增加“技术项目论证”等。 (2)增加现第三款“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针,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促进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 (3)增加现第六款“组织市场信息交流发布、商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4)增加现第七款“评选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产品、努力培育和推出国家名牌产品”。 (5)现第十四款对原业务范围中关于反倾销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修改为“组织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或对国外低价倾销的起诉,维护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 (6)原第十九款“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中增加“和企业”的内容。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增加现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主要是单位团体会员”。 (2)原第七条对团体会员的表述中,增加“提名为会员的主要负责人者可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3)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将原第二款“经专业分会按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送本协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拆分为现第二款“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和现第三款“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4)原第十二条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和专业分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中的“一年”修改为“长期”。 (5)原第十三条对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处理办法,由原“经各专业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报本协会备案”修改为现“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十七条对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年限的表述中,删去原“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中的“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原“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中的“最长”修改为“一般”。 (2)原第十九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将原第五款“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罢免”修改为“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聘任或免职”;原第六款“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修改为“审批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并进行公告”;删去原第九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原第二十条对常务理事会的表述中,将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除第三项的职权”修改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4)原第二十二条对理事会召开年限的表述中,增加“必要时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5)原第二十五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删去原第三款“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中的“副理事长”几个字。 (6)删去原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7)增加现第二十六条“协会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8)增加现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的候选人在选举前须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批,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在选举前须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有关部门审批,选举之后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备案”。 (9)原第二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将原第一款“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修改为“召开和支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增加现第五款“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增加现第六款“决定副秘书长聘任”。 (10)原第二十九条对协会秘书长职权的表述中,将原第一款“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中的“办事机构”修改为“秘书长”;增加现第四款“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5、关于第五章“分支机构” (1)原第三十条对协会分支机构名称的表述中,将原“齿轮传动”等5个专业分会修改为“齿轮”、“传动联结件”等6个分会;将原“受本协会领导”几个字细化为“分会由协会按有关规定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颁发;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增加现第三十二条“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按照协会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分会要坚持服务宗旨并在本专业内进行自律性管理”。 (3)将原第三十一条“各专业分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名,依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经分支机构选举产生。各分会秘书处的业务工作,接受本协会秘书长指导”修改为现“分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经协会批准最多可提前或延期一年;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会提名及届内更换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及聘任秘书长,均需报协会审定后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4)原第三十二条“各分会根据本协会委托和统一工作部署,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本专业情况,相对独立的开展各项活动”修改为现第三十四条“分会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协会指导下召开换届大会”。 (5)增加现第三十五条“充分发挥协会和分会积极性,形成整体优势,更好地为企业和政府服务。各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本专业情况,相对独立的开展各项活动”。 (6)原第三十三条“各专业分会应积极承担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定期向本协会报送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资料,财务预、决算,并及时报送会员、领导成员和机构等变动情况以及有关资料、信息、刊物等”修改为现第三十五条“各分会应积极承担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向协会报告分会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资料等主要行业活动”。 (7)增加现第三十七条“协会委托分会按本会章程规定在本专业范围内吸收会员”。 6、关于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原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经费来源的表述中,删去原第二款“捐赠”和原第五款“利息”。 (2)原第三十五条对协会收取会费的表述中,将原“收费的具体工作委托各分会负责,并按一定比例留用,留用的会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业务活动支出;属于按一定比例上交的会费应于每年年终时如数交给本协会”修改为现“收费的具体工作委托各分会负责,采用民政部统一收据全数上交给协会,其中85%拨给各分会使用,15%由协会使用”。 7、原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原第四十四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合并为现第四十六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8、关于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原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现简化为“协会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2)删去原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中的“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9、原第九章“附则”增加现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2005年1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