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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标委会章程
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届  草案)
(本草案应经 “第二届一次年会”审查通过)
 
 
1 总则
1.1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作用,促进减变速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减变速机标委会管理规定》和《机械工业标准化减变速机标委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2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本行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减变速机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械减标委)。
1.3机械减标委的专业范围总称为减变速机,包括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外形尺寸、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所涉及的产品为减变速机及无级变速器。
1.4标委会是在减变速机专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1.5机械减标委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批,并负责业务指导,由机械工业标准化行业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
2 工作任务
2.1 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减变速机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负责组织落实与实施。
2.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2.3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2.4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本专业以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开发工作,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标准化工作。
2.5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及机械联合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2.6建立和管理国、行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2.7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年会),审查标准草案(送审稿)、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以及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国机械联合会及标准化行业管理处上报本年度工作报告。
2.9承担工信部、机械工业联合会,以及国家和行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工作。
3.0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3 组织机构
3.1本届机械减标委委员 29 人,单位委员和观察员若干。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减变速机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并聘请顾问1人。标委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为主体,每届任期为五年,实行会费制,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向本委员会交纳会费。
3.2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秘书长一名,秘书一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天津市石化通用机械研究所推荐,由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3.3本届机械减标委委员、顾问、单位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以下程序产生。
委员
(1) 技术经历要求
a.从事减变速机专业化生产技术工作,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b.从事减变速机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特长;
c.从事减变速机专业化生产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工作经历;
d.从事减变速机产品工作,对减速机的设计使用较熟悉;
e.从事减变速机产品经销工作,对减变速机产品、标准及产品质量较熟悉;
f.从事减变速机零部件的研究(含标准化)工作,对减变速机技术或产品较熟悉;
(2)基本条件
b.委员应属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能保证参加减变速机标委会的有关活动,履行委员义务。
(3)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对无异议的委员入选,由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批准,机械减标委聘任,任期五年。
顾问
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减变速机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单位委员
单位委员主要由减变速机专业化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由减变速机标委会主任委员-秘书处联席会议批准,由减变速机标委会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五年。
3.4 委员、单位委员和观察员的权利与义务
3.4.1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具有表决权和投票权,并有权获得机械减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3.4.2委员必须保证积极参加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a.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行标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b.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c.监督机械减标委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d.参加工信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机械减标委组织的培训。
3.4.2 有义务缴纳会费(每位委员2000元/年)。
3.4.3 如工作不积极,连续二次并在接到提醒后仍不参加工作或活动,将被建议换届时取消其委员资格。必要时,将按任期内更换委员的办法予以更换。
3.5 标委会通讯委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3.5.1 通讯委员以单位身份参加,可指定一名联络人作为通讯委员代表,有义务缴纳会费。
3.5.2 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和投票权。
3.6 标委会顾问
顾问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为本专业享有声誉的专家,可以是离退休或在职人员,可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和投票权。
3.7 标委会秘书处
秘书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秘书处工作应纳入挂靠单位工作计划,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 工作程序
4.1 标委会秘书处根据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申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机械工业联合会有关要求,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在落实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后,提出标准制定计划。经标委会通过后,报送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处汇总。
4.2 标准制定计划的实施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并按照《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4.3 从标准征求意见稿到报批稿的工作,由标准项目起草单位负责。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工作。标委会负责标准的审核、复核、上报工作。
4.4 标委会秘书处在接到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负责的标准送审稿后,应进行初审。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4.5 标准的审查
4.5.1 会审时,秘书处应于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发送到全体委员。到会代表(或代表委托人)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到会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5.2 函审时,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发送到全体委员审查(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应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5.3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4.6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后,提出标准报批稿,报秘书处。
4.7 标准复核人员代表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的技术内容及编写格式、质量,进行全面复核并签字,经秘书长审核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报送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处。
4.8 标委会每年初向机械工业联合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制定情况,标准宣讲、培训、实施情况,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抄报行业标准化管理处。
5 经费
5.1 标委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5.2 经费来源:
5.2.1 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活动补助费。
5.2.2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2.3 有关单位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5.2.4标委会委员交纳的会费
5.3   标委会的经费支出:
5.3.1 标委会会议活动经费。
5.3.2 标准编写、审查费
5.3.3 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费。
5.3.4 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5.3.5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5.4 制、修订标准所需经费及奖励,按财政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5.5 经费管理
5.5.1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减变速机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5.5.2减变速机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减变速机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减变速机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减变速机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并接受挂靠单位财务监督。
5.6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机械工业联合会,抄报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处和挂靠单位。
6 附则
6.1 本章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章程由机械减标委负责解释。
6.3本章程应上报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批准。
 
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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