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国通用机械行业(包括泵、风机、压缩机、阀门、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过滤及分离机械、真空获得及应用设备、减变速机、干燥设备、气体净化设备、溶解乙炔设备十一个分行业)标准化工作,从而有效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经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通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定设立中通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通用机械标委会),并制订本《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通协《章程》。
第三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为中通协所属专业委员会,直接受中通协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开展通用机械行业各分行业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培训、宣贯工作。
第五条 组织开展通用机械行业各分行业国际先进标准研讨、宣讲工作加强标准化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开展通用机械行业各分行业标准咨询服务工作。受委托帮助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七条 分析研究通用机械行业各分行业国内外现行标准,向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用户行业有关标准的研讨、交流、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各类企业和产品认证及其标准规范的研讨、交流、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制定中通协行业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陆续申请设立通用机械行业各分行业全国性行业标准委员会,获准后按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聘请国内外熟悉标准化工作的若干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组建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由中通协理事会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届内增补、辞退、除名委员和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通协理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常设办事机构-一秘书处设在中通协科技与标准部,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业工作组。
第十六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可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七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法筹集和开支。
第十八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活动经费来源:
1、中通协拨款事业费;
2、上级资助;
3、行业企事业单位赞助;
4、有偿服务与活动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通用机械标委会经费由中通协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组织工作条例》由通用机械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工作条例》由中通协理事会批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工作条例》修订由通用机械标委会通过,中通协理事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