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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9/30]    共阅[2838]次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组织工作条例
(讨论稿)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会员代表名额占会员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二、会员代表的条件:
    1、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2、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
    三、在本协会直接管理的会员中,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会员代表候选名单。
    四、各分行业的会员代表,由本协会秘书处确定具体名额分配方案各行业分会秘书处提出候选名单,经分会理事会通过后,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汇总。
    五、全体会员代表候选名单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成为正式会员代表。
    第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和换届方案的确定:
    1、理事名额占会员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2、常务理事名额占理事名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3;
    3、本协会直接管理会员中的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名单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
    4、各分行业会员中的理事、常务理事,由本协会秘书处确定具体名额分配方案。各行业分会秘书处提出候选名单,经分会理事会通过后,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汇总;
    5、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名单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成为正式组成和换届方案;
    6、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产生:
    ①会长由本协会秘书处在征求理事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选;
    ②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在征求理事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及人选;
    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选名单及人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或代管单位审批后,即为正式候选方案;
    ④分会理事长一般为本协会副会长候选人。
    二、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人选的确定和更换:
    1、代表单位出任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者,原则应为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
    2、代表单位出任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负责人发生变动后,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变更人选,同时抄送对口行业分会。
    第三条  关于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一、为更加专业化为行业、企业及政府服务,本协会已经设立下列行业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风机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压缩机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气体分离设备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真空设备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分离机械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减变速机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干燥设备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气体净化设备分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溶解乙炔设备分会
    二、行业分会可根据本协会《章程》和《组织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分会的《组织工作条例》,分会的《组织工作条例》须经本协会批准方可生效执行。
    三、行业分会可设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若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须经本协会批准;
    2、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事先经本协会批准。
    四、行业分会可设立理事会,其中也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1、行业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和换届,由行业分会提出方案,报本协会审查通过后,提交行业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行业分会理事长由本协会会长提名。
    五、行业分会可设立常设办事机构一一秘书处。
    1、行业分会秘书长由行业分会理事长提名,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行业分会理事会通过;
    2、行业分会副秘书长由行业分会秘书长提名,行业分会理事会通过,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3、行业分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用,有行业分会秘书长提出方案,行业分会理事会通过后,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六、行业分会的工作:
    1、行业分会的工作纳入本协会。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积极开展和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在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工作基础上,行业分会可独立开拓、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和自身建设工作。
    第四条   附则
    一、本《组织工作条例》经2007年9月19日本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开始执行。
    二、本《组织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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