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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新闻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实施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需付费 打印此页】 【返回
发布日期:[2008/7/16]    共阅[2310]次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新法对两大类案件实施“一裁终局”,有效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现象。从实施之日开始,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将不需负担任何费用。

  扩大仲裁受理范围

  新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延长仲裁时效

  《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天,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新法将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到一年,还根据现实情况的不同作出了具体规定。

  缩短仲裁审理期限

  新法规定,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较之现行规定,仲裁审理周期缩短了三分之一以上。

  确立先行裁决制度

  新法作出了先行裁决的规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上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和保障。关于先予执行制度,新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增加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新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务派遣有关争议予以明确

  为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新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以前,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而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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