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减变速机及配套产品生产、科研设计、高等院校等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对在减变速机理论、科研设计、加工制造上有贡献的学者、教授、专家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顾问。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关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觉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单位正规、规范,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的检测条件,产品质量符合部级行业标准,并经有关单位检查产品合格,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有关表格、递交有关证书;
三、秘书处考查、核对;
四、理事会审议、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质询并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的各项信息资料;
五、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
六、获得本会依法协助和保护;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所制定的行规、行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支持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六、及时准确提供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并及时反映情况;
七、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或视为自动退会: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二、长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企业解体破产;
三、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
第十条 取消会员资格(或等同视为自动退会)须报请理事会批准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本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