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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0年修改草案)

总则

1.1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减速机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加强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接轨,充分发挥减速机专业各方面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质量,从而提高我国减速机产品的质量,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特成立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减标委)。

1.2 减标委是全国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减速机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1.3 减标委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指导,减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统一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2 工作任务

2.1 在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组织提出相关减速机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2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减速机标准体系表,组织制定、修订减速机专业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与项目计划的建议,并负责组织落实与实施,组织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2.3 审查减速机专业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提出属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复审减速机专业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意见。

2.4 组织减速机专业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减速机专业已颁布的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开展减速机专业以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工作。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2.5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组织减速机专业人员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出承担或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以及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2.6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减速机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2.7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2.8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2.9 接受委托办理与减速机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3  组织机构

3.1 本委员会由会员单位组成,基本成员为委员,必要时可聘请顾问若干名(不超过六名)。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其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委员会可设立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会)或工作组。

3.2本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的各单位专家1名担任,数量一般不超过50人,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至五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3.3 本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3.4 本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向本委员会交纳会费。

3.5 本委员会的委员,由从事减速机专业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本委员会所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的生产、科研、设计、使用单位、流通部门及高等院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本委员会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核准并聘任,颁发聘书,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3.6 本委员会委员要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工作,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委员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并将其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3.7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各项技术文件和资料,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如对有关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等),并及时反映国内外有关情况,保持与秘书处联系。委员必须出席会议,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或经常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委员会工作者,可由本委员会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核准解聘(顾问委员享有委员的同等权利)。

3.8本委员会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有关减速机生产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本委员会批准,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3.9 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本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无表决权和投票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文件和资料。

3.10 委员和观察员有义务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本委员会另行规定。

3.11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本标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秘书处工作纳入挂靠单位的工作计划,挂靠单位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3.12 本委员会设立的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本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分委会的主任委员应由本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会应遵守本章程。分委会委员的聘书、分委会及其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委会工作由本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委会应定期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

3.13 本委员会或分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工作组,其任务、人员安排,由本委员会或分委会协商确定,工作组完成任务后自行撤消。

3.14 本标委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参加国标委定期召开的会议,进行标委会工作汇报。

3.15 每年年底,本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交国家标准委对本委员会进行年审。

3.16与本委员会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与本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4  工作程序

4.1 本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上级部门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计划的建议,报有关上级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4.2 本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本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后,报秘书处。

4.3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确定审查形式(会审或函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委员和委员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委员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审时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及时表态,若未说明意见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4 本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后,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本委员会秘书处。

    标准起草工作组或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4.5 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及附件进行全面复核,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批准发布。  

4.6 分委会的标准审查应参照4.3~4.4条执行,且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本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本委员会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4.7 本委员会秘书处接到需投票的国际标准草案后,应立即分发给有关委员或专家提出意见,秘书处根据所提意见整理出投票意见,提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建议,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复核,并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8 本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包括标准制定、修订、复审情况,标准宣讲、培训、实施情况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情况等),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会后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抄报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并分送本委员会全体委员。

5  经费

5.1 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5.2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5.2.1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5.2.2单位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5.2.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2.4 秘书处挂靠单位资助;

5.2.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5.3 本委员会经费主要用途

5.3.1 本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5.3.2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5.3.3 标准审查费、出版物费用,国际、国外标准文件的翻译、印刷费用。

5.3.4 秘书处办公费用。

5.4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5.5本委员会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本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6  附则

6.1 本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357;中文名称为: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57 on Reducer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为:SAC/TC357: Reducer(需表明专业领域时)或SAC/TC357(不需表明专业领域时)。

6.2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委员会。

6.3 本章程(草案)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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