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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者:news 日期:2011-6-10 点击次:3779

关于知识的概念,人们可以追溯到人类的起源时期。但是,关于“版权”的概念是在近代才引起立法界的重视。在欧洲,作者及版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安娜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英国宪章”中。版权的概念在罗马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直至伯尔尼公约的签署,作者地位的这种概念在世界文化史上才到达了一个转折点。当然,版权发展到今天,解决一个或几个人的知识传播的经济划分问题曾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伴随新技术的发展,书面文字传播速度的加快,通过网络人们可以访问任何数据库里的信息,但随之而来的是版权问题、复制权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知识产权都属于只有法律才能回答的技术问题。技术进步引导了新工业的出现,也为文件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新方法。这种变化向作者也向其他一些组织,例如ISO等标准化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其中也包含着新的风险。其中光纤技术、国际互联网通信元疑必将影响我们的工作环境。这些技术的迅速发展之所以引起ISO及其成员团体的重视,是因为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来源相当大一部分依靠技术文件的销售和版权的使用。当然,这种发展也会波及把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ISO成员。因此要求,对ISO中央秘书处和成员团体对ISO知识产权保护给予足够重视。

为了避免负面效应的发生,ISO迅速地做出决定,要根据版权法来保护标准和出版物的版权,并通过把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方式把文本使用权转让给成员团体。ISO理事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权威性的政策文件,用以保护ISO版权和文本使用权。

在ISO的128个成员团体中,虽然发展中国家的数量占2/3,但是发达国家无论在会费交纳比例上还是在技术管理上都占有绝对的优势。这些国家实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其标准化机构均为非政府机构。他们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成员会费和出版物的销售,来自出版物销售的收入大约占整个年度预算的1/3到1/20例如挪威占68%,荷兰占58%,德国占52%,奥地利占52%,瑞典占50%,瑞士占47%,新西兰占38%,意大利占35%,美国占33%,芬兰占32%等。

对于ISO来说,来自出版物和版权方面的收入更是涉及其经济命脉的大事。1997年,在ISO中央秘书处的经费预算为30万瑞士法郎,来自销售和版权收入为10万瑞士法郎,占总预算的33.3%。

从整个ISO的财政体系来说,经费总预算为1.5亿瑞士法郎,其中80%的经费约1.2亿瑞士法郎由承担TC/SC秘书处的成员国支付。用于中央秘书处的运作费用只有20%,即3000万瑞士法郎。在支持TC/SC运作的工作中,成员团体在管理方面所需费用占36.5%,在其他活动例如登记和分类工作所需费用占42%,来自销售方面的收入占21.5%。ISO中央秘书处,来自销售的收入占35%,来自成员国的会费收入占65%。 ISO的所有TC/SC会议均在成员国召开,ISO中央秘书处从不召集TC会议,每年有12个ISO会议在世界各地召开。为此,东道国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组织这些会议。

ISO(也包括IEC)为了保证占1/3的预算来源于销售方面的收入,自1992年起,开始制定一系列有关版权方面的规章制度。目前已经发布的文件及其内容是:

(一)ISO、IEC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POCOSA)

POCOSA政策于1992年制定,1993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项政策的原则是:在世界上最大限度地传播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的文本使用权属于ISO;各成员团体要保护ISO国际标准版权的完整性;各成员团体要预防非法复印和/或非法销售现象的发生;版权纠纷根据瑞士法律在ISO总部所在地解决。

POCOSA政策在成员团体翻译ISO文件方面的规定是:如果翻译国际标准或技术文件以外的ISO出版物用于内部使用的免费;用于销售目的的,应将净收入20%的费用上交ISO中央秘书处。如果翻译国际标准和技术报告,用于采纳为国家标准的免费;用于制定ISO标准或技术报告的免费;用于销售目的的,应将净收入的20%上交ISO中央秘书处。

POCOSA政策在成员团体销售国际标准方面的规定是:在本国销售ISO标准是成员团体的基本职责;ISO须与成员团体协商一致后才可以指定一个第三方团体作为在该国的发行单位。ISO中央秘书处直接接受来自用户定单的条件是:确定文件的价格;将按照目录价格收取收入的20%分成给所在国的ISO成员团体;ISO成员团体不反对上述直接销售。

POCOSA政策在成员团体复印文件方面的规定是:将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进行复印,从版权的角度来说ISO是允许的;销售复印的国际标准按每页225瑞士法郎收取复印费并将净收入的40%上交ISO中央秘书处;复印国际标准草案(DIS)用于销售目的的,将净收入的30%上交ISO中央秘书处;复印TC/SC工作文件用于销售目的的,将收入的10%上交ISO中央秘书处。

POCOSA政策对第三方团体复印文件方面的规定是:须由ISO中央秘书处进行谈判;须征得ISO成员团体的同意;如复印ISO技术刊物、杂志和标准的摘要,内容不超过10%的,须得到ISO中央秘书处的同意;如果超过10%的,须签订多国版权使用协议(MCEA)。

由于电子版本的国际标准大量进入市场,1997年又出版了POCOSA补充本,内容增加了ISO标准电子版本的处理办法,该文件坚持了POCOSA的原有原则,但更加强了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二)向外部组织授权使用版权和文本使用权用于两个或多个国家的规则和程序(MCEA)
      MCEA是POCOSA的一个补充文件,于1995年2月开始生效。在工作程序方面,该政策分为三个级别:第一级,要通知相关成员团体;第二级,向有关成员团体咨询;第三级,任命一个高级别的谈判小组。具体操作程序是:①ISO中央秘书处从第三方团体接受使用ISO文本的要求;②该第三方团体要填写一份征求意见表;③ISO与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主席进行磋商;④ISO起草一份通知分发各有关成员团体提出意见;⑤起草一份协议书送该第三方团体审核;⑥ISO中央秘书处负责与该第二方团体签署协议并授权执行;⑦ISO中央秘书处与成员团体各50%比例提取版权所得的收入。
      (三)保护ISO知识产权指南
      该指南是由ISO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市场营销小组制定、理事会于1996年批准的文件。指南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ISO的知识产权,从而也保护ISO成员团体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宣传ISO的出版物是受版权保护的文件;保护ISO出版物不受侵犯,其方法是采取水印纸法或彩色边线法:为处理复印问题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包括必须签订一项复印协议,凡是复印的文件应有授权单位的盖章和对违法者实行制裁。
      (四)ISO标准、最终国际标准草案、国际标准草案、工作文件和委员会草案的版权保护
      关于ISO工作文件也要受到版权保护的问题最先是由ISO/INFCO营销小组提出来的,

其实施细则正在审议之中。提出这个动议的背景是,根据WTO/TBT的原则,标准化工作应当加强其透明度,这样就使本来处于内部制定程序中的国际标准草案不得不公布于众,导致的后果是影响ISO国际标准的销售量。另一个原因是国际标准的制定从开始阶段就要采用电子化工具或进入WEB服务器,所以ISO有必要制定上述文件。

ISO有关版权保护方面的规定的基础是两个国际文件,一个是万国版权公约,另一个是伯尔尼版权公约。二百多年以来,版权方面的法律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强大的支持,为繁荣创作、保护作者和读者的利益、传播人类的知识、增进各国文化和技术的交流以及人们的相互理解、保护工业界的技资、促进标准的应用和保护标准化机构的正常运转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正是认识到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ISO最高层决策机构才以十分敏感的嗅觉和长远的眼光和紧跟时代的步骤制定出了这一系列重要文件,这对指导各成员国的工作无疑将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标准的版本形式正在由传统的纸张形式进入电子形式,ISO以及其他国际和国家一级的标准化机构的销售收入,也将由以纸张文本为主改为以销售版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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