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有关部门希望ISO/IEC某个TC或SC在中国召开国际会议时必须先该TC或SC的秘书处初步商妥后,将有关会议的名称、规模、时间、地点、经费等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待批复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ISO/IEC的有关部门发出正式在中国召开该国际会议的邀请确认函。
二、在国际会议上的外国代表作出希望由我国承办某次国际会议,参会的外国代表如会前未被请示则不可写上表示同意。应表示待回国后向有关方面请示后按(一)的程序给予明确答复。
三、国际会议的技术文件,会议通知等准备工作由该TC或SC的秘书处准备,而会议的会晤工作由承办国准备。如会议地点的确认、会议定的大小及相关设备。
四、按ISO/IEC的规定,会议代表的住宿自理,主办方不可收取会议代表的注册费等类似性质的款项,承办方负责与会议有关涉及相关设备,会议的饮料、点心、会议所需的技术参观等费用,如会后组织旅游观光等活动,必须在会议通知上注明收费标准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参加。
五、在我国召开的IEC或ISO国际会议,我国代表团名单仍应按规定时间报IEC和ISO有关TC/SC秘书处,报名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六、会议上不得散发我国译印的IEC/ISO出版物(包括国际标准级标准草案)。如赠送,应作为自用资料、不编统一书号,也不标价。 |